普法时刻 | 夫妻离婚都不要房,如何处理?

时间:2025-02-18 09:54:16来源:作者:

当夫妻感情破裂面临离婚时,曾经共同购买的房屋双方都不主张所有权,面对这种情况,法院该如何妥善处理呢?

案情简介

2017年,小汪(男)和小雨(女)登记结婚,为了更好地经营自己的小家,小汪和小雨各自出资一部分,于2018年订购了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的房产一套,由于小汪出资更多,因此二人商议后将上述房产登记于小汪名下。然而,生活总是不尽人意,婚后的鸡毛蒜皮打破了二人对美好未来的幻想,2024年1月因多次争吵,小雨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分割双方婚内购买的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的房产。

庭审中,小汪和小雨对于离婚达成一致意见,但对案涉房产均不主张所有权。经西安碑林法院调解,双方一致同意将案涉房产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分割比例以双方的出资情况确定。目前,该调解书已生效。

法官提醒

夫妻离婚,最为理想的状况是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坐下来,依据彼此的实际需要、经济状况及对争议房屋的情感依赖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协商出一个双方都认可的解决方案。倘若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则会首先会确定争议房屋的性质,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在确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分割:

一、夫妻双方均主张争议房屋所有权的,双方同意采取竞价方式的,由出价高者获得房屋所有权,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价款;

二、夫妻双方均不主张争议房屋的所有权的,可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争议房产拍卖、变卖,将所得价款按比例进行分割;

三、夫或妻一方主张争议房屋所有权的,由其获得争议房屋所有权,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价款。房屋价值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作者:张姝月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