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5-28 10:48:04 阅读量:
编者按: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批示精神,围绕省、市法院持续深化“三个年”活动部署,蒲城法院用心、用情、用力妥善处理每一起涉企案件,在提升审判执行质效、精准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方面积极探索,营造更加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蒲城法院分期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诠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案例一
某建筑公司诉某住建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0日,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住建单位签订某项目投(融)资建设——移交(BT)合同书,约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投资建设某景区综合治理项目。项目一期工程于2014年3月开工,2015年1月竣工并对外开放。2018年12月,某住建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核定工程项目投资资金为3.03亿余元,但未包含合同约定的管理成本、融资成本、项目投资回报等费用。某建筑公司认为某住建单位长期拖欠结算款项,于2024年11月诉至法院,要求某住建单位支付建设资金欠款、管理成本、税费、融资成本、投资回报及违约金等共计2.65亿余元。
【调解结果】
合议庭以“背靠背调解+共赢策略”破局:对某住建单位算清“信用账”——“一旦败诉,未来建设将举步维艰”;对某建筑公司亮明“效益账”——“诉讼周期每延长一月,项目资金成本增加百万”。历经多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由某住建单位按期支付1.64亿余元工程款、逾期承担相应利息,某建筑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协议。调解结案避免了双方陷入漫长诉讼,并为双方节省诉讼费、鉴定费超300万元,让僵持不下的双方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针对涉企纠纷,蒲城法院开辟“立审执一体化”绿色通道,降低企业诉讼成本。本案中,合议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背靠背调解+共赢策略”破局:对政府单位释明失信风险对公共信用的影响,对企业释明诉讼周期与资金成本的关联,推动双方回归理性协商。将农民工工资保障、企业生存等问题纳入调解考量,彰显司法温度。针对性地采用了“限期支付+违约金减免”调解方案,平衡政府财政压力与企业资金回笼需求,避免因冗长诉讼导致“双输”局面,从立案到调解结案用时80余天,以高效司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二
某电子公司与某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诉与反诉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31日,原告(反诉被告)某电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某设备公司签订《设备加工合同》,约定某电子公司向某设备公司购置一台二合一过滤洗涤一体机,合同总价为286000元;某电子公司分三笔支付货款,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30%,设备制作完成发货前支付65%,剩余5%作为质保金;某设备公司应在预付款到账后10日内完成交货,并负责运输至某电子公司工厂;若某设备公司逾期交货超过3天,从逾期第4天起每日按5000元支付违约金。2024年6月3日,某电子公司按约支付预付款85800元,但某设备公司在收到预付款后,并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设备制作交付,且要求某电子公司先付货款,某电子公司拒绝,双方僵持不下,且多次就合同继续履行协商未果。2024年8月,某电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预付款、支付违约金及利息损失。某设备公司则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某电子公司急需设备进行生产,为此专程到某设备公司考察设备并带料试运行,且在合同中对交货日期和违约责任进行了严格约定。因某设备公司在超出约定交货时间第11日才通知某电子公司提货,与合同约定的送货上门方式不符,某电子公司拒绝支付后续货款,且事后双方就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未达成一致约定。某电子公司已购置替代设备进行生产,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合同解除后,某设备公司应返还预付款858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公平补偿原则等,法院酌定由某设备公司承担违约金及利息损失等共计20000元,并驳回某电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某设备公司的反诉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均系民营企业,保障民营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诚实守信,避免根本违约致使合同解除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良后果。本案中,某设备公司未能依约完成设备交付,违反合同义务,致使某电子公司拒绝支付后续货款,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法院通过审理查明了违约事实,并及时解除合同,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进而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亦维护了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秩序。
作者:张红影 张戈
编辑:许沥心
责编:严江珂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