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05 14:50:0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搭乘朋友的车出行,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二人均受伤,无偿搭车的朋友将车主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会怎么判?
基本案情
姜昆与路同是朋友关系,一天下午,姜昆驾驶其私家车无偿搭载路同出门办事。行至一路口时,与陈亮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后姜昆车辆失控又撞上了赵光停在路边的车辆。造成姜昆、路同受伤,三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姜昆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余人无责任。路同将姜昆及其保险公司,以及陈亮和赵光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路同的损失在扣除车辆保险公司责任后,剩下损失中,姜昆应按70%比例计算赔偿责任,其余30%由路同自行承担。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相关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载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因姜昆无偿搭乘路同驾驶的是非营运机动车,且无证据证明姜昆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减轻姜昆的赔偿责任,酌定姜昆按70%比例承担保险公司以外的责任。(文中当事人名字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所谓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具有无偿性和非法律约束性。因此对于好意同乘情形下发生的侵权责任,原则上应当减轻驾驶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同时,应该注意到,好意同乘并不构成对驾驶人的绝对减轻责任,驾驶人仍然有责任确保行车安全。如果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严重违法行为,则不能将好意同乘行为作为减轻责任事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供稿:西安鄠邑法院
作者:毛钰博
编辑:许沥心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