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健身房“举铁”一着不慎 意外受伤谁担责?

时间:2025-02-10 10:16:0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情简介

原告刘先生系健身爱好者,坚持健身已有数年之久,对于健身也有一定心得。一日上午,刘先生前往某连锁健身房,发现私教区门户大开,便进入其中,并请求一同“撸铁”的黄某为其进行辅助。刘先生躺在长凳上双手各持35千克哑铃进行胸部卧推训练,此时场内另一名健身人员前来观看并与黄某聊天,没做几下,刘先生右手哑铃突然坠落,重重砸到胸部与嘴部。几人慌忙为刘先生查看伤势,刘先生在休息后自觉无大碍,便草草收场离开健身房,前往医院诊治,后确诊为胸部受损、牙震荡。

刘先生认为,健身房作为经营性场所,没有在私教区域设置明显标识,提示顾客相关风险和区域、器材使用说明,存在管理失误和漏洞,且训练所用长凳未固定,晃动导致哑铃脱落。受伤后,健身房始终狡辩、推脱,作为经营者态度不端,其应当承担赔偿自己医疗费9000余元的责任。

健身房辩称,刘先生仅为健身房普通会员,并非私教会员,在无教练带领下私自进入私教区域属于违规,且刘先生受伤系自己训练分心不慎所导致,与健身房无关。健身本就具有一定危险性,刘先生作为健身房长期会员,应当知晓其中利害,该行为系自甘风险,健身房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审理意见

在诉至碑林法院后,承办法官详细查看事发时监控视频,发现刘先生受伤当日的几处细节:

① 刘先生于该日9时进入健身房私教区域,进入时私教区确如刘先生所言门户大开,且已有6至7人同时训练;

② 9时28分,刘先生在进行卧推训练时,一旁辅助的黄某正在与另一人聊天,就在偏头说话的一刹那,哑铃脱落砸伤刘先生;

③ 自刘先生进入私教区至离开,并无教练或者健身房员工前来巡场,亦无人及时纠正几人的不当行为;

④ 刘先生离开长凳几分钟后,又有一人在此进行卧推训练,并无意外发生。

针对以上情况,健身房辩称,私教区域只有教练和员工知道密码,无法得知事发当日门户大开的原因,有可能是教练告诉会员密码,会员开门后未关门导致。事发时为早晨9时,而健身房的教练最早11时才上班,所以无人在私教区域巡视。且因为健身房的监控后台在库房,所以前台员工无法及时看到私教区域的情况。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对于刘先生而言,其作为健身“老手”,理应知晓进行无固定器械训练时应当专心致志,保持动作标准,才能达到训练效果并保障安全,而事发时,为其辅助训练的黄某在与另一人聊天,这样的行为无疑会给训练平添隐患。另外,刘先生认为长凳不固定导致晃动,但其应当知晓的是,健身房不同于小区、公园等健身区域,器材必须固定,且有可供固定的条件。在健身房中,除了“史密斯架”“龙门架”这类大型器材,此外的小型器材,例如长凳、直角凳等,为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训练需求,需要经常性地来回搬运,无法做到一对一固定。而且根据事发当日的监控视频显示,在刘先生离开后,还有其他人用此长凳进行正常训练,无法证明长凳不稳晃动的说法。综上,刘先生对自己的伤情应当负主要责任。

对于健身房而言,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承担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刘先生等人未经教练或者员工带领便能直接进入私教区域训练,暴露了其管理上的漏洞。且在会员训练过程中,教练未到场上班,员工亦未进行巡查,更无人当场劝阻、制止会员的不当训练行为,而实时监控的设备置于库房,员工更是无从得知现场情况。从中可反映出,健身房营业时间与员工上班时间不一致,导致管理“真空”。且在无巡场人员时,监控设备设置、摆放不合理,导致监管失能。综上,健身房管理存在失当情况,其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上述事实,法院最终判决健身房赔偿刘先生医疗费3000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并已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对于经营性的健身场所,经营者理应做到优化管理、提升服务,各类器材定期更换、保养、维护,安排工作人员巡视顾客运动情况,并对不当或危险行为及时制止。同时,严格健身房员工行为管理,加强培训。另一方面,健身房的安全保证义务也并非无限扩大,健身爱好者们应对自身的健康状况以及训练状态具备合理认识,提高对训练环境、器械、动作的安全意识,以达到安全、健康训练的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用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供稿| 碑林法院

作者| 王梦圆

编辑| 李娟

责编| 马宁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