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石泉小伙骑摩托被撞认定全责 代理人细心查证获赔3万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2-14 17:14:13 阅读量:

 本网讯(通讯员  郭健)近日,石泉县饶峰镇新场村的贫困群众康某将三面鲜红的锦旗分别送到县人民法院饶峰法庭、县司法局、县人保财险有限公司,感谢他们将自己从遭遇车祸而无法获得相应赔偿的绝望中解救出来,让自己重新燃起脱贫致富的希望。

201512月,康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在乡村公路上,与柯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康某左腿粉碎性骨折,在医院治疗了两个月才略有好转。然而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认为康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柯某无责任无需赔偿。这让家庭本就贫困的康某顿时陷入了更加困难的境地,甚至让康某对生活产生了绝望。

正好驻村脱贫工作队长县司法局副局长徐元洪到他家中走访,在了解到康某的情况后,一边做好康某的思想稳定工作和提供了必要的生活资助,一边决定利用法律的手段帮他解决这起交通事故纠纷,帮他摆脱当前的困境。

徐元洪说:“小康是我包抓的贫困户,他也是家里的主要劳力,受伤后支付医疗费一万多元,也未得到合理赔偿,造成家中生活更加困难,我便通过县司法局‘互联网+’快速通道,为其申报法律援助,并亲自担任代理人,向饶峰法庭提起诉讼。”

饶峰法庭在接收到诉讼请求后,认真分析了案件,在调查中发现,涉事一方的柯某在人保财险公司石泉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然而事故认定书却认定康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柯某无责任,如果将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进行裁定,那么康某只能在无责险范围内获得少许赔偿,根本无法弥补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饶峰法庭庭长牟道彬说:“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经过审查和核实,也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如果他跟客观事实不相吻合,有瑕疵,我们可以根据法院的职权来推翻这个交通事故认定,重新认定。交通事故最终认定权责在于人民法院,是否采信也在于人民法院。”

主审案件法官表示,事故认定书之所以认定康某负全部责任,主要是康某没有购买保险,保险意识不强。然而法庭的判决还是要还原事故的本身面目,通过现场勘验,当事人柯某也表示当天在弯道行驶过程中虽然采取了减速慢行,但是没有鸣笛,而且村道又比较窄,又是弯道,法庭根据还原事故现场,认定柯某在整个交通事故当中不占主要责任,但需负次要责任,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某将人保财险石泉支公司列为第二被告进行诉讼,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理赔。通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辩诉和充分的证据,饶峰法庭最终判决被告柯某及第二被告人保财险石泉支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康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3万余元。

人保财险石泉支公司理赔部经理王钢说:“对于这起事故,我作为保险公司的来说,对这个案件法院判决我们没有异议,我们认为投保车辆在本起事故中有一定责任,为了配合全县精准扶贫,考虑到伤者家庭贫困,我们利用赔付快捷通道进行了快捷理赔,让伤者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了赔偿款,后续我们还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各项工作,信守承诺,履行社会责任,做人民满意的保险公司。”

法官说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该属于技术鉴定结论范畴,属于一种证据,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根据案件实际认真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审慎决定是否采信该事故责任认定,而不能盲目迷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权威性、公正性。人民法院有权对鉴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查证不实、不合法的,则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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