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2-06 17:34:12 阅读量:
近日,沈某来到汉中市佛坪法院领取了民事判决书后,泪水涟涟地握住办案法官的手连声道谢,觉得自己终于得到了公正,几度声音哽咽。
2016年5月15日18时50分,翟某驾车行驶在108国道佛坪县医院门口,由于判断错误,与沈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刮擦,造成沈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同年5月25日,佛坪县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了该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因双方当时未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故不能查明事故成因,未作出责任认定。事后,沈某在佛坪县医院进行了CR门诊检查并石膏固定后门诊治疗。被诊断为右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此时,沈某正值妊娠期,因CR检查和服用治疗外伤药物影响胎儿发育,遵医嘱于2016年6月8日在汉中市中心医院进行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终止妊娠。索赔无果,诉至法院。
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虽然本次交通事故因双方当时未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事故成因无法查明,责任无法认定,但本案交通事故确实存在,双方均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应确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作出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原告损失3.3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1.5万元)的判决。原告在本次事故发生前已经怀孕,因该事故致右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在事发后,如不进行必要的医疗检查,是不可能得知具体伤情的,不服用药物是不可能康复的。在治疗过程中由于治疗伤情必须做相应CR检查和服用抗生素药物等,而这些医疗有导致胎儿发育不良甚至畸形的可能,因此,原告检查和治疗后,出于健康的考虑选择人工流产并无不妥,且于2016年6月8日在汉中市中心医院进行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故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终止妊娠的事实应予以确认。原告故交通事故是导致终止妊娠的主要原因,产生的费用与交通事故存在着因果关联,由此产生的费用被告保险公司理应承担。判决后,承办法官还及时催促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沈某尽快履行赔偿义务。
至此,一起交通事故致准母亲失去了自己的孩子,身心受伤的母亲却在法律人性关怀下、在佛坪法院的法官这里,得到了公正和安慰。(撰稿人:汉中市佛坪法院 张海 唐流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