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一交通事故致流产终获赔 准母亲泪水涟涟谢法官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2-06 17:34:12 阅读量:

 近日,沈某来到汉中市佛坪法院领取了民事判决书后,泪水涟涟地握住办案法官的手连声谢,觉得自己终于得到了公正,几度声音哽咽。

2016年5月15日18时50分,翟某行驶在108国道佛坪县医院门口,由于判断错误,与沈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刮擦,造成沈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年5月25日,佛坪县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了该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因双方当时未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不能查明事故成因,未作出责任认定事后,沈某在佛坪县医院进行了CR门诊检查并石膏固定后门诊治疗。被诊断右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此时,沈某值妊娠期,因CR检查和服用治疗外伤药物影响胎儿发育,遵医嘱2016年6月8日在汉中市中心医院进行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终止妊娠。索赔无果,诉至法院。

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虽然本次交通事故因双方当时未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事故成因无法查明,责任无法认定,但本案交通事故确实存在,双方均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应确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作出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原告损失3.3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1.5万元)的判决。原告在本次事故发生前已经怀孕,因该事故致右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在事发后,如不进行必要的医疗检查,是不可能得知具体伤情的,不服用药物是不可能康复的。在治疗过程中由于治疗伤情必须做相应CR检查和服用抗生素药物等,而这些医疗有导致胎儿发育不良甚至畸形的可能,因此,原告检查和治疗后,出于健康的考虑选择人工流产并无不妥,且于2016年6月8日在汉中市中心医院进行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故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终止妊娠的事实应予以确认原告交通事故是导致终止妊娠的主要原因,产生的费用与交通事故存在着因果关联,由此产生的费被告保险公司理应承担。判决后,承办法官及时催促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沈某尽快履行赔偿义务。

至此,一起交通事故准母亲失去了自己的孩子,身心受伤的母亲却在法律人性关怀下佛坪法院的法官这里得到了公正和安慰撰稿人:汉中市佛坪法院 张海  唐流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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