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是否应由车主个人赔偿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8-29 11:34:36 阅读量:

陕西长武法院 袁珍珍

案情

201581640分许,被告高明驾驶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临危采取措施不当,与路南道沿上站立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高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时,高明驾驶的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投保的交强险已脱保。

事故发生后,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0000元,要求被告高明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110000元,剩余部分由其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被告高明认为,其交强险虽已脱保·,但交强险赔偿部分不应由个人承担,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进行赔付。

 

争议焦点

本案中,原告认为高明侵权行为导致其受伤,因高明驾驶的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未及时续保,应由高明本人对交强险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高明认为已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进行赔付,不同意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高明是否应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审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虽未投保交强险,交强险不应由个人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交强险属于国家强制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时,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车主未投保交强险的,应由车主个人承担该部分的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时,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高明的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过期的状态,虽然该事故车辆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高明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其因本起事故造成伤残的各项损失1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以当事人的主张予以赔偿。剩余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对被告高明拒赔的辩解理由,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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