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7-04 19:25:20 阅读量:
陕西长武法院 刘飞雪
【案情】
2015年12月4日16时00分许,被告李俊(化名)驾驶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G312线XXKM+XXKM处,因未保持安全车速,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致己车左前侧与沿国道自东向西行驶正在左转弯横过公路的何儒骑行的富士达牌二轮电动车右侧相撞,造成何儒(化名)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俊、何儒均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后在XX县公安交警大队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方一次性赔偿原告方(死者何儒)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55000元(包括被告人保财险X县支公司按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内),协议达成后被告李俊已赔偿原告方245000元。现二原告现要求被告人保财险X县支公司赔偿何儒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各种费用剩余部分112000元(包括电动车车辆损失2000元在内)。被告李俊认为其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X县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现受害方起诉,被告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但被告人保财险X县支公司认为该事故车主属于无照驾驶,属于保险免赔事项,故拒赔。
【争议焦点】
本案中,原告认为该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X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人保财险X县支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但被告人保财险彬县支公司认为该事故车主属于无照驾驶,不予赔偿。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保财险彬县支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任?
【审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保险条例,被告属于无照驾驶,保险公司属于免赔事项,应不予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时,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管有无驾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均予以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时,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李俊的事故车辆在人保财险X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有效期限内,虽然被告李俊属于无照驾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但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主张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伤亡),要求被告人保财险X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人保财险X县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赔偿何儒因本起事故造成死亡的各项损失1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以当事人的主张予以赔偿。但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因本案是由受害人主张赔偿权利,对被告人保财险X县支公司拒赔的辩解理由,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性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 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