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恶意转移存款 遭罚款又被拘后悔莫及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4-21 08:48:12 阅读量:

        陕西洋县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敢于碰硬,敢于啃“硬骨头”。4月19日,该院依法对县谢村信用社职员梁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对该社主任吴某罚款1万元;并对该县信用联社发出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限其8小时内追回非法转移的案款20万元,法院视追缴情况再行处理。

4月11日,洋县法院执行局通过内网“点对点”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曹某在该县谢村信用社有存款20万元,即派员前往该信用社查询,信用社职员梁某书面回复所查询账号已消户。次日,梁某伙同信用社主任吴某将被执行人账户上的20万元转移并消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司法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检处分的司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查询的,按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办理,即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洋县法院查清相关人员转移存款事实后,随作出了上述处罚,该县信用联社已将20万元案件款如数划入洋县法院执行款专户。
 
(洋县法院供稿人:刘旭陈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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