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法院“编外法官”快速化解一起“停尸案”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0-29 16:41:28 阅读量:

  2015年国庆假日,正当举国上下欢度国庆佳节之际,在陕西省周至县九峰镇却发生了一起因医患纠纷而引发的“停尸案”,双方当事人及家属情绪失控,形成紧张对峙,险些酿成一起群体性事件。纠纷发生后,周至县人民法院聘任调解员李兵与刘少鹏快速介入纠纷,在调解员大量的思想工作下,历经24小时的奋战,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避免了更为严重的后果。

  一、案情简介
  案情是这样的:2015年9月28日下午,家住九峰镇的冯林(系化名)因病在该镇的宋宪(系化名)所开的诊所内就诊。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意外发生了,第二天下午,冯林突发身体不适致死亡。意外发生后,冯某家属无法接收亲人突然死亡的事实,将死亡原因归结为宋某的误诊。遂向宋某提出质疑,要求宋某赔偿一切损失。突如其来的意外事故令宋某不知所措,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冯某死亡,宋某心里也没底,但是对死者亲属提出的系其误诊导致死亡的观点,宋某不予认可,并拒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失去亲人的痛苦,加上索要赔偿无果,顷刻点燃了冯某一家人的怒火。10月2日,冯某一家人将死者冰棺抬到宋某的诊所,向宋某讨要说法。宋某无奈,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派出所干警迅速出警,政府工作人员也闻讯赶赴现场,防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因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意见分歧较大,公安机关开展工作阻力非常大。镇村干部虽经大量的调解工作,但是依然不能平息纷争,且事态有进一步被激化的动向,稍有不慎,极有可能会引发一起群体性事件。
  二、调解经过
  纠纷发生后,该院聘任调解员李兵与刘少鹏于10月2日介入。调解员先将双方亲友分别支开,防止当事人直接接触。待双方情绪稍稍平复之际,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地分析了案情和法律关系。调解员指出,该起纠纷是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宋某具有医师职业资格,是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而死者冯某是患者,是接收服务的一方,冯某在服用了宋某开具的药物后第二天死亡。对上述事实双方均无争议,但是冯某死亡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冯某的死亡与宋某的诊疗活动之间有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宋某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这些都还是未知数。要搞清楚这些问题,需要相关权威机构的鉴定。调解员同时指出,对于冯某的死亡,各方都应表示同情,但是按照农村社会风俗,将死者冰棺放在诊所是不当的行为,亦是一种违法行为。经过调解员的法律解释和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逐渐冷静下来,愿意对事故后续处理问题进一步协商。关于死者亲属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宋某表示愿意给予死者亲属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经过近一天时间的努力,在调解员及村干部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10月3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鉴于冯某家境比较困难,宋某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补偿死者亲属人民币12万元;
  二、付款方式为第一次先给付10万元作为预付金,剩余2万元待死者安葬后领取;三、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员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对各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反悔,不得以任何借口再发生冲突,此事故到此终结。协议达成后,死者得以顺利安葬,死者亲属也拿到了全部补偿金,一起因医患纠纷而引发的“停尸案”得以快速化解。
  三、案例解析
  (一)如何妥善处理群体性纠纷
  该案虽成功调解,但是案件其中所反映的一些法律问题和社会综合治理问题,更值得我们去反思。如何加强对基层社会矛盾的排查化解,并提高各级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能力,成为我们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该案属于一起医疗合同纠纷,因双方家族势力的介入,将死者尸体抬到了诊所,在农村又被称为“停尸案”。近年来,因邻里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民间纠纷造成被害人死亡,而被害人家属在失去亲人的情况下,如果与致害人不能迅速达成赔偿协议,往往纠集其家族成员、亲朋好友等,以将被害人的尸体抬进对方家里、工作单位、政府机关等极端方式,进而向相关部门和个人施加压力,迫使其接收赔偿诉求,可以说,“停尸案”在农村社会接二连三地上演。在舆情的巨大压力下,致害人往往会作出一定让步。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维稳信访压力下,往往在处理该类事件时显得应对不力,畏首畏脚,缺乏对策,要么接
  受死者家属的“无理要求”,要么采取“花钱买平安”的权宜之计。孰不知,这种处理方法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威信和法律的权威,更会触及社会深层次的道德底线,使公众在面对类似纠纷时,丧失了正确的价值标杆,长此以往,损害的将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
  因此,我们有必要梳理一下妥善处理该类纠纷的思路。笔者认为,首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介入调处。处理时宜早不宜迟,纠纷发生后,政府机关和综治部门要及早发现,及时处理,将隐患和苗头扑灭在萌芽状态。要组成联合调解组,耐心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制定稳妥的调处方案,兼顾各方利益,尽早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其次,公安机关要依法果断处理。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要及时出警,防止事态恶化。对纠纷中出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要依法立案处理,对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严重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后,平时要加强对基层群众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我县已经建立起来的“三官一律”进村(社区)活动,经常性的带案进村、送法下乡,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渠道和合理手段依法维权。
  (二)如何妥善调处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又称为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和其他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就具体医疗事件是否构成事故、应否赔偿、怎样赔偿产生的纠纷。
  近年来,医患关系较为紧张,全国多地出现患者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惨案,在网络媒体的助推下,不断冲击着公众的视线,成为引发人们强烈关注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个新的名词,即“医闹”。部分患者及家属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摆设灵堂、焚烧纸钱、摆放花圈、私拉横幅、违规停尸、占据医疗机构办公和诊疗场所、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以及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严重扰乱了医疗环境和社会秩序。对此,2014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了依法惩处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纵然,“医闹”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应予严厉打击。但是在医患关系紧张的社会大背景下,我们不仅要批判这种社会现象,还要分析其产生的深层次社会原因,并制定和出台可行的应对之策,这才是社会治理根本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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