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扑克”动怒刀捅他人 赔钱领刑得不偿失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0-29 10:09:00 阅读量:

    年轻人年轻气盛容易冲动,可仅仅是因为打扑克牌发生口角进而刀捅他人,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事实还是让所有人觉得惋惜。2015年10月26日,三原县人民法院对此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时维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

经查,2014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时维兴在三原县城关镇大李村一朋友家里饮酒后与李红等人玩扑克牌,在玩牌过程中因为出牌次序问题与李红发生口角,被告人时维兴一时动怒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李红的右大腿和左胸,后李红被送往三原县医院和西京医院治疗。经咸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红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时维兴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被告人时维兴给付被害人李红医疗费人民币59000元,并与被害人李红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41000元,合计赔偿给付人民币100000元,同时取得了被害人李红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时维兴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时维兴酒后与被害人李红因玩扑克牌言语不和,发生纠纷,继而被告人时维兴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胸部、腿部捅伤,致其轻伤,根据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规定,匕首属于管制刀具,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时维兴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三原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在所居住的社区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宜社区矫正,故对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第67条第三款、第72条、第73条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除被告人外,其他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三原法院:樊洁 吴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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