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思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3-12 1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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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诚信缺失司法现状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目前诚信的缺失已不仅仅存在于道德指责的层面,更广泛的存在于刑事犯罪案件中,犯罪形式多样,涉及到食品安全、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米脂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受理审查起诉的源于诚信缺失的案件15件,占受理总量的比重为10%。失信类案件的的危害性较暴力犯罪案件而言,其危害更为深远、广泛,毒豆芽、毒猪头影响着广大民众餐桌上的安全,形式多样的欺诈侵犯着他人的财产利益,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则表现为个案涉案金额大,涉及群众多,不仅侵害着财产利益,侵犯金融管理秩序,更是对社会稳定造成了重大影响,据《榆林日报》报道,2014年1-10月份,榆林共发生非法集资案件82件,涉案金额42.27亿元,涉及群众7500人,造成榆林经济下行、房地产价格回落、煤炭市场持续低迷,投资回报下降等诸多问题。
当前这些社会诚信缺失现象的存在对我国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正视这一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理措施解决这一问题,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诚信机制和信用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诚信缺失的原因探究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的负面影响。出现失信最根本的一个原因正如亚当•斯密所说的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本能决定的。一般来说一个人是否诚实守信取决于守信的净收益与不守信的净收益之间的比较。即使是利益也有短期和长期之区别。如果行为主体考虑的是短期利益,即只注重一次性博弈,一锤子买卖,那么其理性选择极有可能是失信——用欺骗赚取别人的信任所带来的收益,而不需付相应的成本。而如果要追求长期利益,即需注重多次重复博弈,也即注重回头客,就会选择讲诚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平等、公平竞争原则,效率优先、讲究盈利的原则,调动了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但另一方面也诱发了人们的求利心理,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目的驱使下,公然践踏、破坏这些原则来获取不义之财、不当之利,五花八门的不诚信现象,是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产生的负面影响所致。
第二,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由于市场经济活动数量大、变化快,加之信息的公开公正和迅速有效传递尚未实现,使交易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给失信和欺诈提供了可趁之机;因为社会流动性加大和市场交易的不确定,也使失信者有了从事欺诈而逃避打击处罚的社会环境。同时,政府在市场准入、市场管理、市场监督、信息反馈等许多方面还缺乏完善的制度,在对失信者处罚力度上还缺乏有效的措施,政府一些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方法和自身素质不高,社会中介组织、社会舆论环境作用不充分等也是失信存在和蔓延的原因。
第三,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的中国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转轨脱胎而来的,信用基础十分薄弱,经济市场化后,市场经济行为的经济杠杆作用开始凸现,政府的指令、行政干预职能逐步弱化政府信用逐步从经济中退出代之以企业信用。但是,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除,作为经济行为主体的企业信用尚未建立,于是导致了社会信用危机的产生。现阶段,各种法律法规都处于建立和完善中,为保证国家经济的有序发展和转轨,国家优先考虑的是关乎国计民生的法律和法规,而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因此,缺乏刚性的法律约束来促进市场行为主体.公众行为规范之诚信意识的形成。
第四,社会道德与诚信教育的失当。诚信是传统道德特别是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却仅仅或主要停留在道德层面上,仅仅或主要局限在强调注重个人自觉自省上,对实践层面和社会约束方面的要求和设计不足,从而导致了诚信教育的苍白无力。道德教育,很多时候也还是局限于泛泛而谈流于形式,缺乏实质内容,缺乏针对性,缺少有力和有效措施。特别是道德教育的要求和内容与实践严重脱节,将诚信与道德教育政治化,弱化诚信意识,甚至以政治教育取代道德教育,片面强调意识形态上的忠,而忽视个人行为操守上的诚,从而导致了人们行为上的表里不一,言不由衷,言而无信。
三、社会诚信的构建渠道
(一)加快社会诚信的制度建设
尽管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出台了一系列法律与法规,使市场经济行为由无序化竞争走向有序化竞争成为可能,也为信用行为的记录和失信行为的惩戒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规范。但同时我们也发现,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还没有一部完整的、系统的规范信用活动的专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