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行动、两措施”】西安临潼法院立足审判职能 规范企业注销流程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8-15 10:16:34 阅读量:

公司清算是公司得以注销的必经程序,是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对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近期,西安临潼法院民三庭办理了一起公司清算纠纷案件,以高效公正司法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情回顾

甲公司与乙公司曾因租赁纠纷,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修复费、运输费等合计463504元。

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后续查实,在执行程序期间,乙公司股东程某、张某作为清算组成员在公司清算时,未按照法律规定通知债权人甲公司申报债权,导致其债权未获清偿。

甲公司遂以程某、张某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注销时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诉至临潼法院,要求程某、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聚焦企业清算程序合法性,严格审查清算组成员义务履行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曾在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租赁纠纷案件中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乙公司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程序时,该纠纷已经结案,与甲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经明确,张某作为诉讼代理人、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应该知晓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属于乙公司已知债权人,然程某、张某作为乙公司清算组成员,未按《公司法》规定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义务,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过错,致使甲公司债权未获清偿,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程某、张某对甲公司享有的对乙公司未能清偿全部债务463504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程某、张某存在过错,一审判令共同赔偿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清理公司财产的职责,清算组成员应当遵守《公司法》清算程序规定,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保障债权人知情权、求偿权,防范“违法清算”损害企业权益。

 


作者| 闫骏林

编辑| 李娟

责编| 郑黎波

审核|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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