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8-15 09:44:56 阅读量:
“一刀穷,一刀富,一刀披抹布”——这句承载着翡翠行业百年风险警示的谚语,如今在网络直播间衍生出“云赌石”新型交易形态。近日,西安碑林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瑞丽市某某珠宝店(下称“珠宝店”)的买卖合同纠纷案,针对消费者在直播间购买翡翠原石后主张“退一赔三”的争议,通过穿透“云赌石”法律本质作出明确回应。
一、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在被告直播间累计购买了7块翡翠原石。收货后原告以6块原石系“假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货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五十五条支付三倍赔偿(合计494,720元)。
本案经司法鉴定,6块送检原石均为天然翡翠。被告提供的关键证据显示:交易过程中曾6次向原告发送风险提示——“您购买的翡翠原石一旦切割或开窗,将影响完整性无法退换”,原告均回复确认“授权开窗”。
二、争议焦点
(一)何为“云赌石”?其法律性质如何?
“云赌石”指消费者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远程观看主播展示尚未完全切割、开窗(即在原石表皮开小口观察内部)的翡翠原石,仅凭主播介绍、肉眼观察屏幕画面及个人经验判断原石内部玉质和价值,进而下单购买的交易方式。
·高风险性:翡翠原石外部包裹风化皮壳,其内部玉质的种类、成色、裂纹等存在极大不确定性。购买者以相对价格购入,期待切开后获得高品质玉石而获利,反之则可能价值远低于购买价甚至一文不值。
·存在买卖合同性质:买卖双方就特定的翡翠原石达成买卖合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射幸性特征:此类交易的结果(原石真实价值)在合同订立时对双方均不确定,合同的履行后果(买方是获利还是亏损)具有射幸性(即结果依赖于偶然事件)。这与普通商品买卖中标的物价值相对确定有本质区别。
·风险分配:基于行业惯例和交易特性,“赌石”交易中,除非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等法定情形,否则买方需自行承担判断失误导致的风险(即“赌输”的风险)。
本案中,原告通过直播间主播展示下单购买翡翠原石,被告在交易过程中及付款后,均通过客服信息明确向原告发送风险提示,原告亦回复“授权开窗”等确认信息,符合“云赌石”交易特征。
(二)本案是否适用《消法》第五十五条的三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该条明确将《消法》的保护对象限定为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
本案购买行为的目的认定:原告购买的标的物是未经切割、价值不确定的翡翠原石,商品本身不具备直接用于日常生活使用的功能属性。结合“云赌石”交易的高风险、高投机性特征,以及原告一次性购买多块、总价达十余万元的事实,本院认定原告的购买行为主要目的在于期待原石切割后升值获利,或用于收藏增值,具有明显的投资或博取利益属性。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购买行为系满足个人或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如作为普通饰品原料等),故其身份不能被认定为《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因此,原告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经营者欺诈时应承担“退一赔三”责任)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缺乏适用的主体前提和法律基础,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且案涉6块原石经鉴定为翡翠原石,被告并未存在欺诈行为。
三、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要求退还6块原石货款65,680元及支付三倍赔偿494,720元的诉讼请求。
四、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在于穿透交易形式看清法律本质。从三个方面需要特别强调:
1.交易性质认定
“云赌石”属于典型的射幸合同,其“赌石”特性决定了交易标的具有价值不确定性。这与普通商品买卖中标的物质量、价值相对确定的特征存在根本区别。
2.法律适用逻辑
《消法》旨在保护生活消费需求,而投资增值行为不受该法调整。当消费者以获取高额收益为目的参与高风险交易时,应当自行承担市场风险。
3.司法价值导向
司法既要保护消费者权益,也要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本案明确划清“消费”与“投资”的法律边界,既是落实网络交易中诚实信用原则和风险自担规则的体现,也是引导公众理性参与新兴市场活动的必要警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一十条。
作者:彭悦
编辑:赵佳欣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