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汉中三堰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来源:汉中人大 时间:2026-09-01 18:27:17 阅读量:

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

《汉中三堰保护管理条例(草案)》

修改意见的公告

2026年8月25日,汉中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汉中三堰保护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现将《汉中三堰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6年9月3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给汉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电话:0916-2626100

传 真:0916-2626576

电子邮箱:1067436445@qq.com

通讯地址: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63号 汉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编:723000

附:《汉中三堰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及其说明。

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8月31日

 

汉中三堰保护管理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对象与保护范围

第三章 保护利用与历史文化传承

第四章 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汉中三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的保护、管理、传承、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汉中三堰的保护、管理、传承、利用及相关活动。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执行国家和陕西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条例所称汉中三堰,是指列入《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录》的灌溉工程体系及相关文化遗产,主要包括汉台区山河堰、城固县五门堰、杨填堰及其附属设施、相关文化遗存。

第三条【基本原则】 汉中三堰保护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原则,统筹水利功能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保障灌溉工程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政府职责】 汉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汉中三堰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跨区域、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相关县(区)落实保护责任。

汉台区、城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汉中三堰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将汉中三堰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统筹负责汉中三堰灌溉工程遗产的日常巡查、保护修缮、安全监测、文化研究、宣传展示等,并接受水利、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汉中三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属地监督、协助管护职责,配合汉中三堰管理机构开展巡查排查、宣传引导,劝阻制止违法行为,协助执法调查。

汉台区、城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汉中三堰水利设施保护、运维利用的监督管理,指导日常维护、水旱灾害防御、灌溉用水调配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汉中三堰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汉中三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条【基层治理】 汉中三堰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宣传、巡护、信息上报和矛盾化解工作,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汉中三堰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破坏汉中三堰及其附属设施、文化遗存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对在汉中三堰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汉台区、城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对象与保护范围

第六条【保护对象与保护范围】 汉中三堰的保护对象包括堰体本体、附属设施、文化遗存,具体界定如下:

(一)堰体本体:山河堰、五门堰、杨填堰的拦水坝、引水渠、分水闸、涵洞、护岸等全部水利设施;

(二)附属设施:与汉中三堰配套的管理用房、碑刻、古桥、取水口、量水堰、古道等相关设施;

(三)文化遗存:汉中三堰不可移动文物、与其相关的可移动文物及治水技艺、民俗、民间传说等;

(四)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1. 山河堰。保护范围为:红旗小学西侧堰头遗址(石砌堰头及河内木桩)及青石砌筑之堰渠300米。建设控制地带为:东至褒惠渠东岸20米处菜地,南至200米处汉中地质化工厂,西至褒惠渠西岸村民养鱼池,北至红旗小学以北300米处褒河橡皮坝。

2. 五门堰。保护范围为:东至原城许公路,西至大佛殿后农田,南至原堰,北至堰坝上300米内。建设控制地带为:东至堰坝下500米,西至大佛殿后50米,南至龙门寺南50米,北至堰坝上300米内。

3. 杨填堰。保护范围为:以堰坝为中心,向东600米至进水闸,向南500米至河滩,向西200米至堰头沙滩,向北50米至河滩。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向东外延100米,向南外延50米,向西外延50米,向北外延20米。

上述文字表述中作为划界标志物的房屋、沟崖等,均以现存的为准。相关范围有调整的,以陕西省人民政府公示公告为准。

第七条【标识设置】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汉中三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保护标识、界桩和警示标志,明确保护范围、责任单位和禁止行为,并定期维护更新,确保清晰可辨。

第三章 保护利用与历史文化传承

第八条 【规划编制】 汉台区、城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汉中三堰保护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开发利用】 汉中三堰的开发、建设和利用应当符合汉中三堰保护专项规划,由汉台区、城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有序实施。

第十条【建设要求】 在汉中三堰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避开汉中三堰文物本体及其保护范围,不得破坏原有历史风貌和安全环境。汉中三堰维护修缮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安全要求,并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管理制度】 汉中三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以下管理制度:

(一)日常巡查制度:明确范围、频次和责任,常态化巡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处置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二)维护修缮制度:制定年度计划,加强日常养护和定期修缮,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三)生态保护制度:维护灌溉工程遗产整体生态格局与历史风貌,做好周边生态修复、植被养护,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源水质安全;

(四)文化遗存保护制度:加强文化遗存保护监督检查,对相关文化遗存进行调查、登记、建档;

(五)安全生产制度:建立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做好应急处置;

(六)用水管理制度:规范灌溉用水管理,科学调配水资源,协调解决用水矛盾。

第十二条 【文化遗存保护】 加强汉中三堰文化遗存保护,重点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缮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收集归档工作;对濒临损毁的遗存,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禁止非法收集、买卖、转让汉中三堰相关文化遗存。

第十三条 【文化挖掘与档案管理】 汉台区、城固县人民政府及汉中三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挖掘、整理汉中三堰历史沿革、治水技艺及相关民俗、民间传说等核心文化内涵,推进遗产活化利用和活态传承,打造特色水文化品牌;建立完善历史文化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保障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第十四条【文化传承】 鼓励传承汉中三堰治水技艺、民俗、民间传说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支持非遗传承人开展技艺传授、展示交流等活动,培养非遗传承人才。

鼓励举办文化展览、学术研讨等活动,创作相关文艺作品,发展文化研学、生态旅游产业,宣传汉中三堰历史文化和保护成果。

将汉中三堰文化纳入中小学研学内容,开展宣传教育,提升公众保护意识。

第十五条【审批事项】 在汉中三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下列行为,应当报请相关部门审批,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多个部门的履行并联审批程序:

(一)修缮、改扩建、迁移堰体、附属设施和文化遗存;

(二)截流、引水或者改变灌溉用水方式;

(三)开展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工程作业;

(四)举办大型文旅、体育、商业促销等活动;

(五)设置广告标志、商业摊点、游乐设施等;

(六)开展考古勘探、发掘等作业;

(七)占用汉中三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土地、水域、湿地从事工程建设或相关活动;

(八)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审批的行为。

第四章 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禁止行为及处罚】 禁止在汉中三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下列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由文物、水利、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多个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发现的部门依法查处,必要时可以由汉中市人民政府指定主要执法部门牵头处理:

(一)擅自修缮、改扩建、迁移堰体、附属设施和文化遗存;

(二)擅自截流、引水、改变灌溉用水方式,擅自开展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工程作业;

(三)擅自举办大型文旅、体育、商业促销等活动,擅自设置广告标志、商业摊点、游乐设施;

(四)擅自开展考古勘探、发掘作业,未依法落实文物保护措施或未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的;

(五)擅自占用汉中三堰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土地、水域、湿地从事工程建设或相关活动;

(六)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七)非法采石、采砂、取土,破坏周边生态和地质地貌;

(八)倾倒垃圾、污水,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水源水质;

(九)在汉中三堰设施、文化遗存上涂写、刻画;损毁、涂改保护标识、界桩和监测设施;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损害汉中三堰水利功能、文化遗存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七条【渎职处罚】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汉中三堰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审议《汉中三堰保护管理条例

(草案)》的议案的说明

一、《条例(草案)》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汉中考察重要指示精神,持续加强历史文化传承,市委制定了《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加快汉中三堰等文化遗产地方立法。“汉中三堰”为山河堰、五门堰、杨填堰,于2017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并授牌,同时,山河堰、杨填堰是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五门堰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通过地方立法,系统推进遗产修缮、文化挖掘、宣传推广等工作,可以实现水利遗产长效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草案)》列入2026年立法审议项目。

2026年3月,按照市人大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安排,我们立即抽调业务骨干,组建专项起草小组,迅速启动《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认真学习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找准条例制定的上位法依据。另一方面,在市人大农工委的指导和支持下,深入汉台区、城固县与工程管护单位、一线工作人员座谈交流,赴四川省乐山市、广西省桂林市等地学习借鉴立法经验,起草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初稿形成后,书面征求相关市级部门和县(区)意见建议,并在网上进行了为期1个月的社会公示。经多轮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27条,采纳21条、部分采纳2条、未予采纳4条,部分采纳与未采纳意见已与相关部门沟通达成一致。

按照《汉中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我们先后完成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发改委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和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6月9日,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讨论,随后,修改完善后,又书面征求了市政府各位副市长意见。6月15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条例(草案)》。7月2日,市政府印发《关于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并报市人大常委会。

二、《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章十八条,包括:第一章 总则(共5条),明确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权责体系。细化市、县、镇、村四级管护责任,明确相关行业部门和属地县(区)政府职责。第二章 保护对象与保护范围(共2条),界定汉中三堰保护对象,主要涵盖堰体本体、配套附属设施、历史文化遗存,明确三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边界。要求统一规范设置保护标识、界桩、警示标志,常态化开展范围管控,保障工程遗产空间格局完整、本体安全稳固。第三章 保护利用与历史文化传承(共8条),重点规范遗产规划编制、日常管护、修缮维护、开发利用、文化传承等重点工作。要求编制专项保护利用规划,规范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建设、修缮改造、运维作业等各类活动。建立健全6项常态化管理制度,鼓励依法开展水利文化展示、科普教育、文旅融合等活动,实现遗产活态传承、可持续利用。第四章 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共2条),明确了10类危害三堰遗产安全的行为以及承担的责任。第五章 附则(共1条),明确了施行日期。

三、《条例(草案)》主要特点

《条例(草案)》在严格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汉中三堰实际,借鉴其他地区有益经验,兼顾工程灌溉运行利用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着力构建符合汉中实际、务实可行的长效管护法治机制。

一是在责任落实上,构建齐抓共管格局。《条例(草案)》进一步压实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保护管理责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负责、公众参与的多元管护格局。将汉中三堰保护纳入县区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明确专门保护管理机构和管护范围,确保有人管、管得好。

二是在统筹发展上,平衡保护利用关系。《条例(草案)》既兼顾了灌区工程运行需要,又兼顾了历史文化传承需要,科学划定管控边界,规范工程建设、资源开发、文旅活动等行为,鼓励开展遗产保护传承和活态展示展演,不断提升灌溉效益、防洪效益、生态效益、旅游效益和文化效益。

三是在保护管理上,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条例(草案)》明确要求建立日常巡查、维护修缮、生态保护、文化遗存保护、安全生产、用水管理6项制度,细化了保护范围内禁止性行为,推动保护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现提请对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予以审议。

 


来源| 汉中人大

编辑|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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