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调研】于晓娜 | 对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思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9-11 10:54:37 阅读量:

新质生产力以其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特征,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演进方向,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西部地区资源丰富、市场广阔,拥有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数字经济、现代农牧业、文化旅游等特色新质生产力的独特优势,同时也是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和重要的战略纵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法治建设中承担着重要职能,在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这一宏大主题下,通过理念、制度和实践的创新,主动供给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的法治产品,为法治创新供给的重要引擎。

一、西部地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治需求特性分析

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具有普遍性规律,但植根于西部特定的地理、经济、社会和文化土壤,其法治需求呈现出鲜明的区域性与阶段性特征,检察工作的创新供给必须建立在对这些特性精准把握的基础之上。

(一)创新驱动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迫切

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在于科技创新。西部地区尽管整体科研实力相对较弱,但在部分领域具有独特优势,一些高校和科研院所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然而,长期以来,西部地区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体系相对薄弱,侵权假冒、商业秘密泄露、科技成果转化不畅等问题较为突出,严重挫伤了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率先破解创新与保护之间的矛盾。这要求必须强化对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等领域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探索适应技术快速迭代特点的证据规则和办案模式,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的惩治力度,并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风险规制与权益平衡需求凸显

西部地区正经历着从传统资源依赖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向绿色、智能、高端产业转型升级的阵痛期。这个过程涉及传统产能退出、新旧动能转换、落后企业淘汰、职工安置再就业等一系列复杂问题,极易引发经济纠纷、劳动争议、群体性事件乃至刑事犯罪。例如,在推进“双碳”目标下,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的关停并转,可能涉及企业合规、国有资产保护、金融债权处置、环境修复等多重法律问题。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不能简单“一诉了之”,而需充分考虑司法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探索运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刑事和解、民事支持起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多种方式,在惩治违法犯罪的同时,帮助企业纾困解难、规范经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产业“破旧立新”提供法治缓冲和安全网。

(三)绿色发展与生态安全保护的刚性法治需求

西部地区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其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必须建立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基础之上。发展生态旅游、碳汇经济、清洁能源等绿色新质生产力,本身就与生态环境保护目标高度一致。但另一方面,新能源项目的大规模建设、矿产资源绿色开发、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也可能产生新的环境风险与法律冲突。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此大有可为。检察机关需要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监督,特别是关注新兴产业可能带来的新型环境问题。通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企业承担环境修复责任,以最严密的法治守护西部的绿水青山,为绿色新质生产力筑牢生态法治基底。

(四)数字经济与新兴业态发展的包容审慎监管需求

数字经济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西部地区虽然数字基础设施在快速追赶,但在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平台经济发展、人工智能应用等方面仍处于起步或追赶阶段。数字经济的虚拟性、跨域性、创新快速性等特点,对传统的法律规则、监管模式和司法管辖带来了挑战。例如,数据权属、交易、安全与隐私保护,平台企业的责任界定,算法歧视,数字税,以及利用数字货币、虚拟资产进行的违法犯罪等。法治供给需要在规范与发展之间寻求平衡。检察工作应秉持包容审慎的态度,既要依法打击利用数字经济实施的新型犯罪,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加强对新业态、新模式法律风险的前瞻性研究,在办案中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避免不当干预抑制创新活力,并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相关行业监管规则的完善。

(五)区域协调发展与对外开放中的法治协同需求

西部地区的发展离不开与东中部地区的协同联动,也离不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化。新质生产力的要素流动、产业链布局、市场拓展具有强烈的跨区域甚至跨国性。这要求法治环境必须具备良好的互联互通性和可预期性。在检察环节,涉及跨区域的知识产权纠纷、环境污染、金融犯罪、企业合规等问题日益增多,对区域司法协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加强西部各检察机关之间,以及东西部地区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调查取证协作、法律政策协调、典型案例交流,探索建立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

二、当前检察环节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不足

尽管检察机关在服务大局、保障发展方面不断努力,但面对西部地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特殊法治需求,当前的检察法治供给仍存在一些亟待弥补的短板。

(一)理念供给滞后

部分检察人员对“新质生产力”的内涵、特征及其对法治的深层需求理解不深,仍习惯于传统办案思维和模式。一种倾向是主动性不足,认为检察工作就是“坐堂办案”,对于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反应迟缓,主动延伸职能、参与前端治理的意识不强。另一种倾向是主动性过度,在服务发展的口号下,可能突破法律界限,不当干预经济活动,例如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损害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这与新质生产力发展所需的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背道而驰。如何准确把握履职与谦抑司法的边界,做到“到位不越位”,是理念层面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二)规则供给不足

新质生产力发展催生出大量新型、疑难、复杂案件,而现有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往往存在滞后性。在数据犯罪领域,数据资产的价值认定、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跨境数据取证规则等尚不明确;在涉科创企业案件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时难以把握;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对新型污染物损害鉴定、生态修复费用计算等缺乏统一规范。规则供给的模糊性,导致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容易产生认识分歧,影响司法尺度的统一和办案效果,难以对新质生产力相关活动形成清晰、稳定的行为指引。

(三)机制供给不畅

检察机关内部“四大检察”职能的融合发展仍需加强。刑事检察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同办案方面尚未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机制。在实践中,一个涉企刑事案件,可能同时涉及刑事、民事侵权、行政监管处罚、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等多个方面,需要内部一体化履职,但目前条块分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综合保护效果。同时,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的协作配合机制,虽有框架但运行实效有待提升。线索双向移送、证据标准衔接、政策法律会商、风险联合研判等环节存在堵点,影响了法治保护合力的形成。

(四)能力供给不匹配

办理涉新质生产力案件,对检察人员的知识结构、专业能力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高要求,不仅需要精通法律,还需要对相关产业的技术原理、商业模式、行业规范、国际规则等有一定了解。目前,西部地区检察队伍中,既懂法律又懂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生态环境等领域的复合型人才相对匮乏。面对专业性极强的技术事实认定、市场效应评估、损害鉴定等问题,检察人员往往需要高度依赖外部鉴定机构或专家辅助人,自身的审查判断能力和主导性受到制约,专业能力短板成为制约检察职能有效发挥的突出瓶颈。

(五)服务供给不精准

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不能仅止于事后办案,更需加强前端预警和综合治理。当前,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制发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精准性、可操作性、刚性约束力方面仍有提升空间。针对新质生产力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法律风险,进行深度分析、预警提示、提出防范建议的“法治产品”还不多,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存在差距。

三、强化检察环节法治创新供给的路径构建

针对上述需求与短板,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法治自觉,聚焦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环节,推动检察工作理念、机制、能力全方位、系统性重塑,提供更优质、更精准、更高效的法治创新供给。

(一)更新工作理念创新

1.强化主动服务意识。深刻认识检察机关在服务高质量发展中的政治责任和法治责任,主动将检察工作融入西部大开发、共建“一带一路”和新质生产力发展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从被动受理向主动发现、前端介入转变,关注产业发展动态,预判法律风险。

2.坚守法治底线思维。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平等保护原则,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与职务犯罪所得等界限。严禁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办了案子、垮了厂子”。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内外资企业以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3.贯彻新发展理念。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在办案中综合考虑政治因素、经济规律、社会效果,积极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多种法律手段,实现惩罚犯罪、保护公益、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多重目标。

(二)机制创新破题

1.深化检察一体化履职机制。健全“四大检察”内部线索同步审查、联合调查、会商研判、协同办案机制。探索在省、市级检察院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金融检察办公室或新类型案件办案团队,实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提升综合保护效能。建立健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在立案、批捕、起诉、适用强制措施等环节进行审慎评估。

2.优化外部协同联动机制。强化行刑衔接,会同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生态环境、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探索在重点领域建立联合执法、联合培训、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等常态化机制。加强区域协作,推动建立西部地区检察机关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协作机制,在案件管辖协调、调查取证互助、法律政策研讨、人才交流培养等方面深化合作,积极参与跨省域的生态环境、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府院检联动,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在重大项目落地、产业政策制定、风险防范化解等方面提供法律意见,健全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机制,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社会力量参与,完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提升专业人员库的质量和代表性,确保合规考察的公正、专业、有效,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建立常态化沟通和诉求反馈渠道。

3.探索数字检察赋能机制。积极拥抱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加快建设智慧检务。研发应用法律监督模型,对涉新质生产力领域的案件数据进行深度挖掘、比对分析,精准发现类案监督线索、行业监管漏洞和区域性法律风险。利用区块链等技术提升电子证据固定、流转的安全性。通过数字赋能,提升法律监督的主动性、精准性和效率。

(三)提高履职水平

1.刑事检察突出精准与效果。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犯罪,重点惩治涉及重大科研项目、关键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的犯罪。依法惩治破坏生产经营、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等犯罪。加大对利用金融、证券、期货市场实施的新型经济犯罪,以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诈骗、传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的打击力度。

2.民事行政检察强化监督与救济。加强对涉新质生产力民事、行政裁判的监督,重点纠正错误认定合同效力、不当认定违约责任、违法处置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依法办理涉及科技成果权属、技术合同、股权转让、对赌协议等纠纷的监督案件。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在产业政策执行、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涉及新质生产力企业的行政争议,积极运用公开听证、促成和解、司法救助等方式,推动案结事了政和。

3.公益诉讼检察聚焦重点与预防。聚焦西部生态安全,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力度,重点关注气候变化应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新能源项目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新领域问题。积极稳妥办理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农产品质量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特别是关注数字经济领域的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强化诉前程序作用,推动绝大多数问题在诉前解决。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提高诉讼请求的精准性和可执行性。探索建立生态修复赔偿金管理制度。

4.提升干警素能,锻造过硬队伍。加强专业化团队建设,选拔培养一批既懂法律又了解相关产业知识的复合型检察人才,通过与高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共建实践基地、开展联合培训、互派挂职等方式,提升检察人员的专业素养,建立涉新质生产力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借助“外脑”解决专业难题。深化案例研究与培训,加强对涉新质生产力领域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开展针对性强的业务培训,邀请行业专家、资深法官、律师授课,更新知识储备,统一司法理念和办案尺度。适应新类型案件证据特点,增强检察人员运用科技手段调查取证、审查判断专业证据的能力,强化出庭公诉和庭审监督能力,特别是提高在专业性较强案件中的询问、质证、辩论和法治宣传教育水平。

(五)多措并举履职

1.强化风险预警研判。结合类案办理和数据分析,定期对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的法律风险、制度漏洞进行研判,形成专题报告,向党委、人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预警和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2.用好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提高检察建议的精准性和规范性,深入分析案件反映出的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整改建议。建立健全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跟踪督促和效果评估机制,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和约束力。

3.深化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结合典型案例,通过发布白皮书、举办公开听证、送法进企业、进园区、开展法治讲座等方式,向创新主体、市场主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示法律风险,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尊崇法治的社会氛围。

新质生产力在西部地区的孕育与壮大,是一场深刻的经济社会变革,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先进的法治体系的支撑与引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多措并举提升履职能力和方式,为西部地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的法治动能,为中国式现代化西部篇章的书写提供坚实可靠的检察保障。


作者:于晓娜(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侯宜均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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