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科 | 浅议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7-27 10:28:46 阅读量: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我国公民一项核心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治理最基础、最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保证。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宪法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参与管理和决定国家与地方公共事务。这些规定,明确了我国公民的身份地位和基本权制,构成了我国民主制度的政治基础。

这里的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投票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基层政权组织以及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公民依法被推选为候选人、当选为人大代表或其他政权组织、公职人员的权利。二者相辅相成,选举权是民主表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公民进入公共治理岗位的资格。

二、我国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法定条件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要同时满足基本条件:

1. 国籍条件: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不享有此项政治权利;

2. 年龄条件:年满18周岁;

3. 政治条件: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只要满足以上三条,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一律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但依然保有权利主体资格。

三、我国选举制度体现的基本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

我国拥有选举权的公民范围极其广泛,除极少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外,绝大多数成年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利,民主主体覆盖范围大,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

(二)平等性原则

每位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城乡选民所代表的人口比例趋于平等,男女选民享有同等选举地位,杜绝财产、身份带来的投票差别,实现一人一票、票票等值。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

乡镇、县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市级、省级、全国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间接选举产生。这种设计符合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国情,兼顾民主实效与治理效率。

(四)无记名投票原则

选举采取秘密投票方式,选民自主表达意愿,不必公开自己的投票选择,有效排除外力胁迫、干预,保障选民自由意志。

四、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现实价值

1. 保障人民主权。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选举把公民个人意志汇聚为公共意志,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起点,保证公职人员对选民负责。

2. 畅通社会民意渠道。普通公民既可以投票选出代表反映诉求,也可以通过参选成为人大代表,将基层民生诉求带入立法与决策环节。

3. 夯实基层民主根基。村(居)委会选举、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依托选举权利不断完善基层自治,提升城乡社会治理水平。

五、影响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问题与对策

(一)问题:

1.部分公民政治参与意识淡薄,对各类选举关注度不高,存在随意弃权现象。

2.少数地方存在拉票贿选、宗族势力干预选举等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3.流动人口选民登记难,外出务工人员投票不便,容易出现选举权悬空。

4.因为诸多附加条件限制,使普通公民的被选举权无法实现。

(二)对策:

1. 强化法治保障。严格执行选举法,严厉打击贿选、破坏选举等违法行为,维护选举秩序,保障选举公平公正。

2. 优化选举程序。完善异地投票、委托投票、线上投票配套制度,解决流动人口参选难题,保障外出务工人员顺利行使投票权。

3. 提升公民民主素养。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让公民认识到选举权不只是个人权利,更是参与社会治理的责任,主动理性参与选举。

4. 规范候选人产生机制。拓宽候选人员来源,尽量吸纳工人、农民、新业态劳动者等基层普通群体进入各类候选人名单,更好地落实被选举权,让各行各业都有政治代言人。

六、结语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石,也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是纸面的法律条文,更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支点。只有不断健全选举法治、规范选举流程、引导公民理性参与,才能真正把民主选举落到实处,保证人民依法通过选举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持续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


作者:张天科

编辑:许沥心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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