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调研】张 璇 | 基层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路径探析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4-08 15:34:07 阅读量:

基层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制度依托,凭借其便民、高效、柔性的特点,成为化解民间矛盾、维护基层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社会转型加速、基层矛盾纠纷日趋复杂多元的当下,传统人民调解模式的适配性逐渐减弱,制度运行中的短板问题日益凸显。本文立足实践现状,围绕问题、原因、路径三个维度,对基层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展开探析。

一、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调解组织建设规范化不足,覆盖与运行存在短板。部分基层村(社区)调解委员会存在形式化问题,虽完成机构设立,但缺乏固定办公场所、规范工作流程,日常仅被动应对纠纷,主动排查化解意识薄弱,组织“空转”现象突出。同时,调解组织行政化倾向明显,与基层自治组织、行政机构界限模糊,过度依附行政权力,偏离群众自治的本质定位,调解的自愿性与公正性受到影响。此外,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滞后,针对物业、劳动争议、网络纠纷等新型矛盾的调解力量缺失,组织覆盖无法跟上纠纷类型多元化步伐,出现调解盲区。

调解员队伍专业化水平偏低,稳定性不足。基层调解员多为村社干部、退休人员兼职,队伍年龄结构老化,法律素养、调解技能参差不齐。多数调解员未接受系统专业培训,化解纠纷依赖人情世故、传统经验,面对涉及法律条款、专业领域的复杂纠纷,难以精准辨析权责、制定合法合理的调解方案,调解结果权威性不足。队伍缺乏长效管理机制,兼职调解员精力有限,工作积极性难以保障,且无明确的激励与退出机制,专业人才引不进、留不住,队伍整体素质难以适配复杂纠纷化解需求。

调解工作机制衔接不畅,流程规范性欠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流于形式,三大调解主体信息不互通、案件不移送,各自为战的状态导致简单矛盾因处置不及时升级激化。调解全流程缺乏统一规范,从纠纷受理、调查取证到协议签订,操作随意性较大,调解笔录、协议文书制作不规范,内容模糊不清,缺乏可执行性。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落实不到位,群众对协议法律效力认知不足,违约成本低,协议履行率不高,部分纠纷经调解后反复出现,浪费基层治理资源。

宣传力度不足,群众认可度有待提升。人民调解宣传普及不到位,群众对其便民无偿、灵活高效的特点认知不足,遇到纠纷更倾向于信访、诉讼,忽视人民调解渠道,导致调解制度的前端化解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二、基层人民调解制度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思想认知存在偏差,重视程度不足。部分基层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的基层治理价值认识不到位,将其视为辅助性工作,在治理布局中重维稳、轻源头化解,重司法诉讼、轻群众自治,对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培育、经费投入缺乏统筹规划。部分基层干部固守行政化思维,用管理思路开展调解工作,忽视群众自愿原则;群众法治意识薄弱,对调解的法律效力、流程优势不了解,缺乏主动选择调解的意识,双重认知偏差制约了制度发展。

制度设计不够细化,运行机制不健全。现行人民调解相关法律法规多为原则性规定,针对基层调解组织管理、调解员选聘考核、调解流程规范、跨部门联动等方面的配套制度缺失,缺乏可操作的执行标准,基层调解工作无章可循。考核评价体系不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未纳入基层治理核心考核范畴,调解组织与调解员的工作成效缺乏量化标准,干好干坏无明显差异,工作积极性难以调动。多元调解衔接机制缺乏制度约束,部门间权责划分不清,协同化解无硬性要求,难以形成工作合力。

资源保障供给不足,人才培育体系缺失。经费保障机制未完全建立,财政投入不足且缺乏稳定性,调解员补贴标准低、发放不及时,无法吸引法律专业人才加入基层调解队伍。基层专业法律资源本身匮乏,专业力量难以向基层下沉,同时调解员培训体系不完善,培训内容针对性弱、频次少,多以理论讲解为主,缺乏实战技能教学,调解员能力提升受限。基层治理事务繁杂,兼职调解员身兼数职,无法全身心投入调解工作,进一步加剧了队伍与工作的双重困境。

三、基层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路径

破解基层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困境,需立足问题根源,从组织、队伍、机制、保障、宣传多方面发力,构建规范化、专业化、高效化的调解体系,全面提升制度效能。

一是规范调解组织建设,拓宽覆盖范围。推进基层调解组织标准化建设,全面整顿形式化调解组织,明确村社、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人员配置、工作职责,建立常态化运行机制,杜绝组织空转。厘清调解组织与行政机构的界限,保障调解组织的独立性与群众性,回归自治本质。加快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针对新型矛盾纠纷,联合行业主管部门设立专项调解委员会,吸纳行业专家、专业人士参与,实现调解组织与纠纷类型精准对接。鼓励打造个人特色调解工作室,依托乡贤、老党员等本土力量,提升调解的本土化适配性。

二是建强专业调解队伍,提升履职能力。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建立专职调解员选聘制度,通过公开招聘、返聘退休政法干警、吸纳律师等方式,充实专职调解力量,改善队伍年龄与专业结构。构建系统化培训体系,制定常态化培训计划,围绕法律知识、调解技巧、文书规范、纠纷处置实操等内容开展分层分类培训,通过案例研讨、模拟调解等方式强化实战能力,打造懂法律、善沟通、会调解的专业队伍。建立调解员等级评定、绩效考核与激励退出机制,将调解成效与补贴待遇、表彰奖励挂钩,及时清退不合格人员,激发队伍活力。

三是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强化多元联动。统一调解工作流程,制定纠纷受理、调查、调解、协议签订、履行跟踪全流程规范,细化文书制作与档案管理标准,确保调解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健全“三调联动”机制,明确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职责分工,建立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联合调解制度,实现矛盾纠纷分流处置、闭环化解。优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流程,简化办理手续,降低办理门槛,强化协议法律效力,提高自动履行率,确保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四是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创新宣传方式,依托社区公告、乡村广播、新媒体平台等载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人民调解流程、优势与法律效力,宣传典型调解案例,让群众全面了解调解制度。结合普法宣传、基层治理活动,深入村社、企业开展面对面宣讲,引导群众树立“调解优先”的纠纷化解理念。宣传优秀调解员事迹,提升人民调解的社会认可度与公信力,营造依靠调解化解矛盾的良好社会氛围。

基层人民调解制度是基层治理的重要基石,其完善与发展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新时代背景下,只有正视制度短板,精准施策、持续发力,不断补全组织、队伍、机制、保障等方面的不足,才能让人民调解制度真正发挥前端化解矛盾、筑牢基层防线的作用,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供稿:山阳检察

作者:张 璇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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