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11-07 11:52:32 阅读量:
案情聚焦
正值“金九银十”求职季,小王准备换一份新工作。2025年6月,他曾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但公司始终未予答复。此后半年,小王坚持正常到岗工作,公司也按月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年底,双方因项目奖金发放产生争议,小王以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公司却拿出小王半年前递交的离职申请,主张系员工主动离职,拒绝支付补偿。仲裁裁决支持了小王的主张,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案件由综合审判庭武清法官承办。
法院审理
庭审中,双方围绕两大争议焦点“主动离职申请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关系解除原因”展开辩论。
公司认为,小王已提交主动离职申请,属于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王则辩称,公司收到离职申请后,既没有审批同意,也未办理离职交接。自己持续提供劳动长达半年,用工关系一直在延续,原离职申请已经失效,公司拖欠项目奖金,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非永久有效。公司收到离职申请后,既未作出同意解除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反而持续接受小王提供的劳动、按期发放薪酬、缴纳社保,双方以实际行为达成合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离职申请不再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因公司未足额支付项目奖金,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
法官说法
倘若认定离职申请长期有效,无异于赋予用人单位一份“任意解除权”。单位可以时隔数月之后,援引这份旧申请随意辞退员工,借此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破坏劳动关系的稳定预期。因此,离职申请的效力应当限定在合理期限之内,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官在此提醒: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后继续工作的,应当注意留存工作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用人单位亦应规范用工管理,及时对离职申请作出明确答复,避免因管理不规范引发法律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秦甜)
编辑:贾珮椄
责编:马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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