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向“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亮剑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10-27 18:19:46 阅读量:

一颗鸡蛋从25楼坠落,冲击力足以致人重伤;一块西瓜皮从高空落下,杀伤力堪比凶器。近年来,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仅威胁群众“头顶安全”,更触碰了法律红线。

今年8月,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县政协委员提案转办的线索,反映辖区内多个居民小区存在高空抛物、坠物安全隐患。部分住户随意向窗外抛掷生活垃圾、装修废弃物,个别小区甚至多次发生玻璃瓶、花盆等物品坠落事件,群众反映强烈。

群众的揪心事,就是检察机关的心头事。

线索就是命令。收到提案转办线索后,镇巴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成立办案组,迅速行动、深入一线。检察干警先后走访辖区内14个居民小区,实地查看楼体外立面、住户阳台、小区公共区域等重点部位,逐栋排查高空抛物风险点;现场调阅物业监控录像,固定相关证据;随机走访居民542户,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和诉求,详细记录抛物高发时段、易发楼栋等情况。经查,辖区内多个小区普遍存在监控覆盖不足、物业巡查缺位、住户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高空抛物隐患较为突出,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受到直接影响。

针对这一突出问题,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从压实物业责任、强化普法宣传、健全长效机制三个方面提出整改意见,推动源头治理。

检察建议不是“一发了之”。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迅速响应、协同整改,取得明显成效:辖区多个小区增设高空抛物监控探头,重点楼栋实现全覆盖;物业企业逐一签订安全承诺书,开展上门宣传384户次,依托小区业主群推送禁止高空抛物温馨提示,持续扩大线上宣传覆盖面,同时在小区电梯、出入口公告栏张贴温馨提示与倡议书,线上线下同步发力开展宣传引导;将高空抛物治理纳入物业服务考核评价体系,与信用等级挂钩;累计开展普法宣传活动13场次,发放宣传资料4000余份,覆盖群众5000人次。

“以前路过楼下总是提心吊胆,现在好了,监控装上了,宣传也到位了,大家安全意识明显提高了。”家住城市之光小区的居民李某某感慨道。

从“事后追责”到“事前预防”,从“单打独斗”到“协同治理”——镇巴县人民检察院以一份检察建议为支点,撬动了高空抛物问题的系统性治理,切实守护了群众的“头顶安全”。

高空抛物,天怒人怨,法亦不容。对高空抛物行为,法律设置了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责的完整责任链条: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可处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高空抛物致人伤亡,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依法从重处罚。

头顶之上,是千家万户的安宁;举手之间,是法律与良知的底线。高空抛物,抛下去的是杂物,砸碎的是他人的幸福,赌上的是自己的自由。别让随手一扔,成为一生的悔恨。

在此,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向全体居民发出倡议:拒绝高空抛物,从今天做起,从自家阳台做起!管住手、守住心,共同守护我们头顶的那片安全天空。发现隐患,及时劝阻。遇到抛物,勇于举报。让文明从“头顶”开始,让平安落在每一个人的肩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

(五)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供稿:镇巴检察

作者:田芳春、李准准

编辑:许沥心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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