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10-27 18:13:31 阅读量:
随着媒体对湖北建始县法院审理的1件物业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报道,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关系再次引发社会热议。(搜索:《拒交物业费,业主成被告并败诉,法院:物业公司已提供基本服务》)
建始县法院判决认为物业公司已提供基本服务,业主不应当少交或不交物业费,进而判决业主如约支付物业费,较好地平衡了物业、业主双方的合法权益,既维护了契约精神,也保障了小区公共服务的可持续性。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物业服务人理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但小区物业服务涉及面广,难以做到人人满意,若物业服务人已提供基本物业服务,且物业服务不存在严重瑕疵,业主不应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主张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一旦因为物业费收取不足工作经费无法保障而不能正常运转,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都可能受损,尤其对于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更换物业服务人愈加困难的小区。
望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人能够从此案中吸取教训,切实改善关系,形成良性互动,避免陷入"服务下降-拒缴费-服务恶化"的恶性循环。业主应通过合法渠道主张权益,而非简单拒缴费用;尤其是物业服务人,切莫因为一时胜诉而心存侥幸!业主是物业服务人的“生命线”和核心竞争力,难以做到人人满意并不是拒不提高服务质量的借口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响应业主的合理诉求,及时消除业主的误会,通过提升服务质量赢得广大业主认可。否则,物业服务人不仅可能因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甚至可能被淘汰出局。
作者:黄志佳
编辑:许沥心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