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调取8个账号8年全部转账记录,湖北建始法院为何不准许?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9-30 16:28:00 阅读量:

近日,湖北建始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二被告共8个银行账号8年全部转账记录的申请,法院决定不予准许。

■案情回放■

2018年10月15日,建始县法院就刘某诉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某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刘某借款本金300余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已执行到位现金290余万元。

2022年,刘某作为某有限责任公司一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2012年至2019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刘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会计资料等审计材料,刘某并根据审计机构要求自始至终参与审计。同年7月2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载明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及相关收支等情况。

2026年7月27日,刘某以审计报告为主要证据,向建始县法院起诉,称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侯某、方某存在财产混同情况,要求判决侯某、方某就某有限责任公司下欠刘某借款本息600余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6年7月31日,刘某书面申请法院调查侯某、方某各4个共8个银行账号8年的全部转账记录。

■法院决定■

建始县法院审查后,综合权衡诸多因素,决定不予准许:刘某代理委托对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机构要求自始至终参与审计,其知道审计机构收集的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大量财会资料。若真如其所诉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财产混同,其有可能从财会资料或其他证据材料了解到财产混同的相关信息,进而申请调查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流水,确有必要时再申请有针对性地调查侯某、方某的相关银行流水,而不是一步到位直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侯某、方某共8个账户近十年的每一笔银行流水;刘某未提供该8个银行存款账户每年的转账可能与本案有关的线索;人民法院需善意文明司法,兼顾个案调查与当事人存款隐私权的保护;人民法院需兼顾有限的司法资源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的合理分配。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既然如此,刘某申请调取8个账号8年全部转账记录,法院为何不准许?

笔者以为,“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不能照单全收,而应当从该证据是否是档案卷宗、银行存款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该证据与案件是否相关,调取该证据是否确有必要等方面综合分析后依法决定,兼顾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与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关系,兼顾个案调查与当事人存款隐私权的保护,兼顾有限的司法资源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的合理分配等方面综合审查。

刘某不从其了解的大量财会资料发现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财产混同的证据材料,未提供8个账户8年转账记录可能与案件相关的线索,一步到位申请法院调取二被告各4个共8个银行账户8年的全部转账记录,不应准许。此外,没有线索证明相关账户可能与案件相关却进行调查的,不仅难以达到查明案情的目的,而且不利于当事人存款隐私权的保护;在并非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为一个案件调查共8个账户8年的全部转账记录,必定花费大量司法资源,可能影响其他案件的审理。

综上,建始县法院不准许调取8个账号8年全部转账记录的申请,理据充分。


作者:黄志佳

编辑:许沥心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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