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9-30 11:14:01 阅读量:
60套设备运抵现场,验收单已经签字确认,约定补签的正式合同却迟迟没有落笔;部分款项又由关联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究竟该由谁承担?这起交织着货物交付、第三方代付、债权转让的货款纠纷最终诉至西安鄠邑法院。
紧急采购:
60套设备先到货,合同约定“随后补签”
2022年11月,因相关项目需要,华旭分公司先后向康亿建设公司出具两份《情况说明发货协议》,分别订购10套和50套设备,约定每套结算价5800元,货款共计34万余元。协议约定,设备全部到货且核验无误后,由华旭分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款项,双方后续再补签正式合同。
随后,两批设备如期交付,华旭分公司分别出具《到货确认及安装完成验收单》,确认收到全部60套设备。
按照协议约定,华旭分公司本应直接与康亿建设公司补签合同并支付货款,但实际操作中,出面签约和走账的却是另一家公司——与华旭分公司同属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华洋数科公司。此后,华洋数科公司与康亿建设公司签订了两份项目合同,并支付了12万余元,但剩余尾款一直未能结清。
债权转让:
新债权人起诉追讨22万余元
2024年11月,康亿建设公司将其享有的22万余元货款债权,以及对应的逾期付款损失一并转让给听澜科技公司,之后又将债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华旭分公司。催款未果后,听澜科技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华旭分公司及其总公司支付欠款和逾期付款损失。
庭审中,华旭分公司提出,自己只是按照关联公司(华洋数科公司)的委托出具发货协议,真正的合同相对方应是华洋数科公司;此外,每套5800元的结算价还包含信息技术服务费用,供应方并未提供相应运维服务,故其不应承担原告主张的全部款项。
法院审理:谁签收货物,谁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不能只看双方是否补签了形式完整的合同,还应结合交易合意和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认定。本案中,两份发货协议明确记载了设备名称、数量、单价、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康亿建设公司依约交付60套设备,华旭分公司亦签收并验收。双方虽未补签正式合同,但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供货方完成交付后,收货方应当依约支付价款。
对于关联公司已支付的12万余元,结合货物由华旭分公司签收、合同和走账由关联公司办理等实际情况,法院认定该笔款项属于代付。以约定总价34万余元扣除代付款后,尚欠货款22万余元。康亿建设公司转让的22万余元债权未超过实际欠款范围,且债权转让已经依法通知债务人,故对华旭分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支持听澜科技公司关于22万余元欠款的诉讼请求;对逾期付款损失,法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支持。因华旭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管理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应由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文中公司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在应急采购、长期合作等交易场景中,“先履行、后签约”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没有一份盖章齐全的正式合同,并不当然意味着合同关系不存在。发货协议、订单、送货单、验收单、付款记录以及双方往来信息,都可能成为认定交易合意和履行情况的重要证据。
同时,关联企业之间由一家公司采购收货、另一家公司签约付款,并不能当然改变真实的交易关系。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将结合谁提出采购需求、谁实际收货、谁办理验收、款项为何支付等事实,判断真正的权利义务主体。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经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也不能仅以“没有同意转让”为由拒绝履行。
法官提醒
经营主体应当完善采购审批和合同管理流程,即使情况紧急,也要及时固定交易主体、货物数量、价格、付款期限等关键内容;货物交付后应尽快补签合同、完成结算。供货方则应妥善保存协议、送货及验收凭证,避免一场“紧急采购”变成一笔久拖不决的“糊涂账”。
编辑:贾珮椄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