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9-07 15:31:54 阅读量: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若在借钱时签下一份远低于市场价的《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当债务人无力偿还时,房子就真的保不住了吗?
近日,绥德法院民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由民间借贷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起案件不仅厘清了“借贷”与“买卖”的法律界限,更给所有人敲响了一记警钟:面对法院传票,逃避绝不是办法!
案情回顾
2025年,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万元。为了给这笔借款“上保险”,张某将一套当初花费三十余万元购置且地理位置优越的房产,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若张某不能按期还款,李某有权请求其腾退并交付房屋,并且张某还将原始购房合同交由李某管理。
到了2026年,张某未能向李某还本付息。于是李某就拿着那份《房屋买卖合同》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腾退并交付房屋。
绥德法院民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敏锐地察觉到异常:案涉房屋的市场价值明显高于合同约定的20万元,这个案件的背后,应该没有那么简单。为了查明真相,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张某送达了应诉材料。但张某始终拒绝应诉,不举证也不答辩,就只是一直在电话中说:不是这样的,我没有卖房子。”张某可能主观认为,只要其拒不现身,该案件即无法继续推进。
与此同时,法官没有坐等,主动前往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和售楼部实地调查。调查结果证实了法官的担忧:由于该房屋紧邻学校,属于优质学区房,市场价格并未下跌,现在的价值远超合同约定的20万元,这显然不是一笔正常的房屋买卖。
但问题在于,张某始终消极应诉,面对这种情况,法院本可以依据李某提供的合同及现有证据,依法缺席判决。但考虑到案件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承办法官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张某,反复向其释明拒不应诉的法律后果。
“如果你继续消极应诉,法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届时将只能依据对方提交的证据作出判决,你将丧失当庭陈述、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如果法院最终认定买卖合同成立,一旦判决生效,可能对你产生不利后果”。在法院一再告知不利后果的情况下,张某终于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匆忙赶到了法院。
法院向其核实了具体情况,张某坦诚自己当初签合同是为了给借款做担保,并非真心卖房,李某也承认合同只是“形式”。最终,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分期向李某返还借款,李某放弃要求张某腾退房屋。
法官说法
分清“借贷”与“买卖”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可能会要求债务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到期不还款,出借人并不能直接依据买卖合同拿走房子,而应通过拍卖、变卖房产清偿债务,多退少补。若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法院会严格审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拒不应诉,等于放弃自己的话语权。
本案中,张某的“拒不应诉”是极其危险的行为。如果法院没有反复释明后果,如果张某最终没有现身,法院有权依据李某提交的证据缺席判决。
接到法院送达的传票后,正确的做法是:
1. 积极应诉:按时出庭,向法院如实陈述事实经过。
2. 提交答辩:如认为对方起诉的事实、理由或者金额有误,必须向法庭说明。
3. 主张权利:只有你开口说话,法官才能听到你的声音,才能查明真相,从而依法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4. 切勿失联:拒接电话、拒收文书、拒绝出庭,不会让案件消失,只会让你丧失抗辩和维权的机会。
结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保护遇到纠纷就躲起来的人。传票不是“麻烦”,而是你依法维权的“入场券”。无论你是原告还是被告,只有积极的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才能让法律成为保护自己的最强武器。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