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 | 理清理、算清账、解开结,12.5万元当庭履行!

来源:西安中院 时间:2026-09-01 20:49:40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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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起落,定分止争;俯首躬身,务实便民。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新时代“枫桥经验”,司法为民的初心始终滚烫。

当前,全市政法系统正在深入开展“政法为民办实事”,西安中院新媒体专栏“政法为民办实事”7月15日开栏。我们将镜头对准一线、笔墨留给基层,记录西安法院干警用一本本为民台账,回应群众一份份民生关切。

让我们一同见证,那些藏在卷宗里的为民情怀。

“白纸黑字签好了解约协议,说好‘互不追责’,凭什么还要我退钱!”法庭之上,上诉人姚程语气激动。

“‘互不追责’只是不再追究违约赔偿责任,不能把你手里的定金一笔勾销。”坐在对面的被上诉人黎立同样不肯退让。

法庭外烈日灼灼,法庭内的气氛却跌入了冰点。一桩纠纷,一纸《协议》,让双方当事人产生两种全然不同的解读,一路从一审法院走到了西安中院。

 

拨开迷雾:找准症结所在

事情源于一场普通的二手房交易。

3年前,黎立与姚程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黎立购置姚程名下房产。交易过程中,黎立经由中介支付定金合计30万元,其中15万元经由中介工作人员转交至姚程手中。

就在双方准备签署资金监管协议之时,黎立发现,实际房款和中介事前告知的数额差距巨大。中介人员因涉嫌诈骗被立案侦查,相关款项正在刑事追赃程序中推进追缴,这套房屋的交易已经无法继续推进。

交易彻底落空,双方签下一纸《解约协议》,写明“和平解约、互不追责”。可就是这短短几个字,成了横亘在两人之间的一道坎:这份约定,究竟能不能免除姚程已经收取的15万元定金的返还义务?

“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但中介骗了我钱,我已将定金和购房款200多万都给了中介,无力买房,不是故意违约。根据双方协议里所说‘和平解约、互不追责’,被告应该将定金退还给我。”黎立认为。

姚程则认为,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又不是他让中介骗钱,黎立既然不买房了,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交付的定金不应该退。

对此双方各执一词,协商陷入僵局。黎立诉至法院,请求姚程返还全部定金。

案卷摆在西安中院民二庭副庭长何强面前,他看得明白:这起案件,并不在于晦涩难解的法律条文,根源一是在于普通人在民间交易中,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的认定;二是在于双方对“互不追责”条款存在认知偏差。而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程序是走完了,但当事人心里的疙瘩解不开,很可能衍生出新的矛盾。

 

抽丝剥茧:算清“得失账”

“功夫要下在‘理清法、算清账’,更要下在‘解心结’。”承办法官何强翻阅全部卷宗,锁定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

庭审结束后,法庭没有直接敲槌宣判,而是转入调解程序。面对寸步不让的双方,何强采取了“背靠背”疏导与“面对面”磋商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上诉人姚程,何法官一方面说明双方合同的解除根本原因在于中介诈骗,不宜适用违约合同条款追责;另一方面结合协议文本拆解道:“解约协议中的‘互不追责’,在法律上通常指向违约责任,而非消灭已经存在的返还义务。你实际收取了款项,交易未成,这部分款项的性质就成了关键……”

转过头,何法官又对黎立进行劝说:“你确实拒绝继续购房,这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事实上的违约。而姚程对你的违约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换作是你,你愿意为一个没有过错的行为付出代价吗?‘互不追责’并没有明确指出是不返还定金,还是不再追究其他违约责任,这就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对于约定不明,民法典中也有明确规定……”

 

当庭履行:从对抗到和解

法庭之上,法条不再是冰冷的文字。

随着法官抽丝剥茧的释法说理,原先剑拔弩张的气氛慢慢缓和。双方慢慢放下对抗情绪,从互相辩驳,转向权衡利弊。

“调解是给双方一个交代。对于姚程来说,当场拿出钱来展现诚意,避免后续的信用影响;对于黎立来说,愿意理性调整预期,今天就能拿到大部分款项,买断了不确定性。”何强法官抓住双方态度转变的窗口期,趁热打铁地说道。

拉锯至此,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向:由姚程在调解当日向黎立返还12.5万元定金,案涉全部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协议达成,姚程当庭足额完成款项交付。随着钱款当场履行,压在双方心头的石头落了地,这起纠缠许久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终于在庭审现场尘埃落定。

当双方困于这场“互不追责”的纠纷迷局中,法官的释法说理,成为画在其中的指引线。当事人正是沿着这条指引线,从各执一词的死胡同里退了出来,在理性协商的路口得以和解。这,便是“政法为民办实事”的生动注脚。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 西安中院

编辑|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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