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8-23 18:43:02 阅读量:
“法官,她不让我看孩子,我能不付抚养费吗?”小帅在旬阳法院双河法庭这样问到。原来家住双河镇的小帅自与前妻小花离婚后,当初离婚协议双方商定小帅可以定期来探视孩子,同时按月支付抚养费用。可是双方分开后,小花就用各种理由拒绝小帅来探望孩子,小帅就拒绝支付抚养费用来对抗前妻。
父母离异之后,子女往往被判定由其中一方抚养,未承担抚养孩子责任的一方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时也拥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倘若探望权未能得以实现,是否能够拒绝支付抚养费?探望权又该如何实现救济?
事关未成年人抚养,承办法官高度重视。在与小帅联系后,小帅表示其非常爱自己的孩子,也愿意支付抚养费。但自孩子跟随小花生活以来,小花及其家人一直阻拦他与孩子见面,其合法的探望权无法实现。无奈之下,他只能以“见不到孩子便拒绝支付抚养费”做要挟。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法官一方面安抚小帅的情绪,另一方面就支付抚养费及探望权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释。同时对于小帅所述无法探望孩子的问题与小花沟通,开释小花的心结,劝导小花孩子在成长的道路上双亲的陪伴缺一不可。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小花与小帅在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协商约定了孩子的探望时间,小帅将拖欠的抚养费现场付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只能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方式,对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等予以关注,弥补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亲情交流,促进子女的身心发展健康,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权,不仅是父或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要求。在行使探望权时,要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尊重子女本人意愿等方面出发,避免因探望而占用子女的学习时间,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
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而探望子女也是该方的法定权利。在现实中,若是探望权没有实现,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执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从中协调探望时间及地点,实现探望权权利。但这不构成不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事由,也不能以没有行使探望权而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旬阳法院)
作者:黄若含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