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雁塔检察 | 城墙上的“签名”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8-13 09:58:25 阅读量:

假期来西安旅游,终于见到了课本里说的古城墙!我激动地跑上去,摸着那些厚厚的墙砖,想象着古人是不是也站在这里看过风景。

可当我沿着城墙走了一段,低头一看,发现有的墙砖上竟然刻了字——“XX到此一游”“XX和XX永远在一起”,歪歪扭扭的,像一道道伤疤。有一块砖上甚至刻着好几层字,新的压着旧的,看着真让人心疼。

我摸了摸那些刻痕,心想:这些字刻上去只要几秒钟,可城墙已经在这里站了一千多年啊。每一个来这里的人,都想留下点什么,可为什么留下的偏偏是破坏呢?

回家的路上,我一直忘不掉那些歪歪扭扭的字。老师说,文物属于人民,也服务人民。可是“属于”的意思,应该是好好珍惜,而不是随便伤害吧。我决定,回去以后要告诉班里的同学,去旅游的时候,千万别在古迹上乱刻乱画——因为有些痕迹,一旦留下,就再也抹不掉了。

检察官小姐姐有话说

蛋蛋同学,你观察得很仔细,思考得也很深入。那些城墙上的刻痕,确实像一道道的伤疤,让人痛心。

很多人像你看到的那样,误以为在文物上刻划只是“留个纪念”或者“调皮贪玩”,不会有什么后果。但事实上,法律对故意破坏文物的行为有着明确且严厉的追责规定,与年龄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少年是文化传承的接续力量,未成年人不只是文化遗产的参观者,更应成为守护者、传播者。文脉绵延,少年有责。文化遗产守护,离不开法治保驾护航,愿每一位青少年学好法律知识,敬畏历史、敬畏法规,用少年的微光守护古都千年风华,让历史瑰宝代代相传。


作者:靳韩肖、安峰杰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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