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8-12 12:56:04 阅读量: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份,被告人高某和王某某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开采石材名义,合伙雇用铲车、挖机在神木市A镇某村小组剥离煤层上的土方后,开始非法盗采土方下层煤矿资源,双方商定由高某负责照看采煤现场、采购机械所需的油料和保障工人伙食,王某某负责联系开采机械、运输和销售盗采出来的煤炭,非法所得五五分成。经勘测,被告人高某、王某某非法开采原煤占地面积为728.12平方米,储矿量为526.577吨,价值38914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将非法开采出的部分煤炭销售给甲洗煤厂,部分煤炭存放于乙煤矿的存煤平台,以上两处煤炭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王某某主动投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缴纳剩余违法所得,并在涉案地块栽种樟子松进行生态修复。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高某、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手续的情况下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二被告人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违法所得,且对案涉土地进行植被恢复,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神木市人民法院判决高某、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现判决已生效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采矿案件,矿产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非法采矿行为不仅造成矿产资源流失,扰乱了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正常市场秩序,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本案对二被告人依法定罪处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零容忍”的坚定立场。二被告人在案发后不仅在涉案地块栽种樟子松进行生态修复,还主动缴纳剩余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将生态环境修复情况纳入量刑考量,既依法严惩了犯罪行为,又鼓励了行为人主动修复环境,实现了“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绿水青山”的目标。这一裁判思路贯彻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修复环境并行的目的。(通讯员:张 帅)
供稿:神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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