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法院 | 一纸租约起纠纷 耐心调解化干戈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6-04 15:14:10 阅读量:

“感谢法官耐心调解,这件事拖了这么久,今天总算解决了!”近日,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经承办法官调解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从诉辩对抗转为当庭和解,全部争议一次性了结,彰显司法调解化解民事矛盾的实践价值。

2024年6月,张三与李四、王五夫妇签订为期六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105000元、押金5000元,张三承租用于经营餐饮门店。合同履行初期,张三依约足额支付前两年租金共计21万元。后因经营亏损,张三于2025年7月停业,办理营业执照注销、遣散员工并腾空案涉房屋。自2025年12月起,张三多次与出租人协商解除合同,并主动提出补偿方案,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2025年12月19日,张三向李四送达合同解除告知函,明确解约及房屋交接事宜,出租人未予回应,双方矛盾持续升级。2026年4月,张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返还剩余租金26250元及押金5000元。李四、王五应诉后提起反诉,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若合同解除,则要求张三赔偿房屋空置损失、取暖费、房屋设施修复费等各项费用近5万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己见、分歧较大。张三主张已腾空房屋并提前履行告知义务,出租人拒不收房导致的扩大损失不应由其承担;李四、王五则认为张三单方提前解约构成违约,应当全额赔偿各项损失,案件审理陷入僵局。承办法官研判认为,若径行作出裁判,不仅审理、执行周期较长,还会持续扩大当事人损失,加剧双方对立。本案纠纷根源在于沟通不畅、信任缺失,以调解方式实质性化解矛盾,才是最优处理路径。

为此,法官采取背靠背沟通和面对面协商的调解方式,分别厘清双方诉求与实际难处。一方面向张三释明,其单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赔偿出租人合理损失;另一方面向李四、王五释法明理,案涉房屋已实际腾空、承租合同丧失继续履行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违约方可主张解除合同,但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一味要求继续履行只会造成损失叠加。法官结合法理与情理反复劝导,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经多轮调解,双方对立情绪逐步消解,均做出让步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解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二、由张三向李四、王五支付违约赔偿款5000元。协议当庭履行完毕,双方交接房屋钥匙,纠纷彻底解决。

本案中,法院坚持实质性化解纠纷理念,未简单一判了之,依托司法调解平衡各方权益、兼顾法律规定与客观现实,既恪守法律底线,又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民事纠纷无小事,基层民事案件直接关乎群众切身利益,敦化法院将调解工作贯穿审判全程,用心释法、用情解纷,方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让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何潇雅

编辑:侯宜均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