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部法制报 时间:2015-03-12 11:47:12 阅读量:
2014年7月4日,三原县村民朱航、李林、王峰吃饭闲聊期间,相约去河道里的鱼池钓鱼。同年7月5日0时许,韩磊一行四人来到三原县独李镇村民孙冲经营的鱼塘钓鱼。被告人孙冲发现后第一时间联系家人、朋友前来抓偷鱼人。后孙冲将没有跑掉的韩磊、朱航抓住,并用携带的木棍将韩磊左腿打伤。
2014年9月20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韩磊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孙冲在打伤被害人后打电话报警,在警察赶到现场后,按照警察指定的时间第二天到三原县独李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孙冲与被害人韩磊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1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Z/C1